法律

保证人的担保方式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担保简单的来讲,就是当借款的当事人发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的时候,或者是借款人故意违约的时候,作为担保人就要替借款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说是替借款人向贷款当事人承担责任,所以保证担保是担保人与进行贷款的一方当事人达成的约定。

  从我国的,《民法典》里面,我们可以找到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哪些。保证担保的范围有违约金的担保,以及涉及到和赔偿有关的赔偿金,还包括债权方面的一些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如果是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作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所有的和债务有关的责任。如果事先在合同当中,当事人对于担保的范围,进行了实现的约定,那么担保人就应该按照约定的范围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的保证期间,如果因为债权人的权利发生转移,也就是出现了新的债权人的时候,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是不会改变的。如果合同当中,关于这部分是另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另外需要知道的是,关于债权人的当事人,他要转移自己的债权,应该是先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转移自己的债权。如果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债权人私自转移自己的债权,那么作为担保人,可以不再继续承担自己的责任,也就是说担保行为就此终止了。同样,如果针对于保证合同当中的一些内容,如果债权人一方与债务人一方,想要变更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要先经过担保人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如果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更改担保合同里面的事项,这个时候作为担保人,可以不再继续承担自己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