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不赔偿吗?

  【网友咨询】

  市民洪先生的妻子前段时间因患肾病住院,可是经过医院治疗后,妻子的病情反而加重。看到妻子身体每况愈下,洪先生气愤不已,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医院的医治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医院方面也不予以赔偿,于是洪先生想知道,医院这种说法合理吗?

  【律师解答】

  所谓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类似于洪先生妻子这种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又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该由谁来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医院方面应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