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在信息化进程中,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巨大冲击,技术的双刃剑的特点一方面带来了应用领域的变革,另一方面却也给不正当竞争带来了技术凭借。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网络技术主要为超链接(hyperlinking)、框传输(framing)、埋字串(meta-tags)等。超链接又分为超文本链接、图像链接、链入(linking in)、深层链接(deep linking)等等。这些不同的称谓有时是描述不同链接等技术手段在不同条件下的运用。实际上框传输也是链接的一个类别。

  网络的这些特有技术,可以将不同民事主体或同一民事主体不同的网站提供的网络信息连接在一起,使在市场上不同的竞争主体在虚拟世界有机会进行直接交锋,使他们的商业利益发生碰撞或冲突,从而引发了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原则地界定了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未在该法具体条文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是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竞争,就属不正当竞争原则规定外,有可能涉及网络链接等技术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条款还有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五条是关于禁止仿冒他人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名称,企业名称、他人姓名、认证标志等其他标识,引起同业经营者或相关消费者普遍混淆的行为。第九条是禁止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者、产地等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这就是说,涉及网络链接等技术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构成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违反。

  虽然我国法院已经受理和审判了一批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但对单纯因链接、框传输等网络技术而引起争讼的审判经验还不丰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参考国外类似案件处理的经验,我们应将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