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庆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公务员职务设置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进一步做好重庆市级部门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与管理工作,近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级各部门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37号)。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市级部门设置和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应严格按照职数限额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市级部门开展竞争上岗、任命处、科级领导职务,需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未同意而自行变动的职务及级别无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

  二是规定市级部门内设机构设置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的总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不受职数控制。区、县(自治县)市垂直管理部门及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设置的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均受同级领导职数比例控制。晋升非领导职务实行逐级晋升,不得越级晋升。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须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由本单位任命;晋升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由本单位任命后报市人事局备案;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三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确定。在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一般可以确定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相应确定级别为二十七级至二十二级。明确了报考职位的,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年限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来确定职务和级别。

  四是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晋升非领导职务按转业时部队的职务相应确定。坚持先确定后晋升的原则,不得将确定晋升同时进行。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到地方工作首次确定非领导职务后,经次年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晋升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在晋升时可将其在部队时所任的职务与现职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