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
(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收养有如下类型:
1、完全收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