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效收养行为的概念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

  (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三)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七)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养无效。

  (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的旁系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七)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