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异地使用企业字号造成混同

  广州XX眼镜公司于2005年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眼镜研究、开发、设计、验光等业务。“XX”系XX眼镜公司的字号,该字号由XX眼镜公司在国内眼镜销售服务业中率先注册。

  2013年9月,被告杨YY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成立华视眼镜店,该店招牌、内部装潢、销售票据上均使用了“XX”标识。XX眼镜公司认为,其字号“XX”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杨YY在其经营店铺擅自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YY停止使用“XX”标识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7000元。

  杨YY辩称,其于2013年11月独资成立了西安大众XX眼镜超市有限公司,并授权自己从2013年11月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使用“大众XX”字号开拓眼镜市场。因此,杨YY在华视眼镜店招牌、装潢、销售票据上使用“XX”标识,是经西安大众XX眼镜超市有限公司授权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XX眼镜公司的“XX”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尽管杨YY使用“XX”标识经过了西安大众XX公司的授权,但西安大众XX公司注册“XX”字号的时间要晚于广州XX,广州XX对“XX”字号享有在先使用权,西安大众XX公司对杨YY的授权行为缺乏正当性。华视眼镜店与XX眼镜公司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杨YY应当知道“XX”为XX眼镜公司的企业字号,在明知的情况下,杨YY非但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反而在华视眼镜店招牌、内部装潢、销售单据使用“XX”作为商业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企业字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相同的企业字号可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鉴于此种管理模式,不少经营者采用“迂回战术”,先在某地注册与其他行政区域知名企业相同的字号,然后以授权、许可、监制的名义在知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字号,经营与知名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字号具有跨地域效力,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在异地使用,其前提是不能攀附知名企业字号的商誉,使相关公众混同商品主体,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