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上运输中旅客发生损害怎么赔?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旅客。

  1、承运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内承担责任

  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均进行了规定,对于乘客超过最高赔偿额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同时,承运人可以与旅客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额,但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的约定无效。《海商法》第117条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2、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能援引上述责任限制条款。

  3、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可以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知识链接: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海商法》第117条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