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注册“双十一”商标是否有垄断之嫌?

  有专家指出,阿里巴巴在注册了一系列“双十一”商标之后,这无形中会导致双十一期间供应商无法对其他电商平台进行选择,这种强制让供应商“站队”的行为,是否有垄断的嫌疑?除去电商平台之外,卖场里或许也不能出现“双十一”的字样,这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其他基本权利?

  专家A:阿里巴巴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获得了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这与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并没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如果此行为造成强迫供应商“站队”,不能与其他电商网站合作的后果,或者其他电商有证据能证明,则另当别论。

  专家B:虽然阿里巴巴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中对“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但很难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具体还要看其最终造成的影响,如限制了供应商的选择权,有迫使的成分在里面。在我们生活中确实会因此发生一定的变化,严格来说任何商家是不能使用已经注册的“双十一”商标进行宣传,但并没有限制他们进行促销活动。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影响可能更大一点,此举虽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但会对消费者的判断进行影响。

  专家C:11月11日虽然是公众节日,具有一定的公众认知度,这也是阿里巴巴将其注册为商标的原因,就是试图通过此举限制其他商家再次使用,引导消费者进行惯性思维,来阿里巴巴进行消费。但这不影响其他商家或者供应商进行促销和销售,所以我认为此举并无垄断的嫌疑。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能够渐渐接受“节日变商标”。我个人觉得,不仅不会损害任何人的权利,反倒会提高更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