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老年人遗嘱公证时会问哪些问题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以由其签名;

  (二)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三)遗嘱中只能处理个人合法可继承的遗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老人立遗嘱不一定非要到公证处。老人申请遗嘱公证,但老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我国现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明文规定: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我国《民法典》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因此,若不申请遗嘱公证的,更不必到公证处公证了,可以采用其它四种遗嘱形式的任意一种进行立遗嘱(注,若不是情况紧急,一般不要立口头遗嘱)。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