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透过沃尔玛“黑油”事件看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前段时间被曝出沃尔玛使用过期原材料制作熟食,煎炸用油“一个月不换”的爆炸性新闻后,沃尔玛深圳洪湖店4名员工换来的不是公司真诚的道歉和对其正义之举的喝彩,而是企业的一纸辞退通知书。对此我们不禁反思,为什么在我国的社会大环境下多数的举报人总是沦为了“受害人”呢?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咎于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在当前举报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无论是食品安全,还是反腐领域,举报人保护总是被忽视。举报人利益受损害都并非个案。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的规定并非一片空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两部重要的刑事法律中,对于举报人保护也有专门规定。如《刑诉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85条规定公、检、法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仔细解读这些法律条文,会发现,上述法条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更多的类似于激昂的口号,表明法律坚决保护举报人的态度,而却无规定实质性的保护措,这更像是表明立场的宣言。举报人们更需要的是一些能够真正保护到他们安全的实际措施,而不是法律给的乌托邦。即便是《刑法》第254条也只是规定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后的惩罚,没有规定事前的保护,无法真正实现保护的意义。

  我国在关于举报人保护制度方面究竟有何缺陷?

  无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尽管上述提到,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空白,但是我国目前依然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我国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分布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各个法律及相关规定之中,这些法律与规定中有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无具体惩罚措施,有的是一些部门自己制定的实行办法,法律权威性不高。应该说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对举报人的保护就无从谈起。

  缺乏专门的保护机构。

  我国目前没有开展举报人保护工作的针对部门,有关部门之间职能分散,思路没有统一,保护机构职责规定也不清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但没有明确三机关的具体职责。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举报人在被打击报复前根本无人保护。

  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对象仅限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不在其列。另外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保护对象局限于举报人本身,其他家庭组成人员都不在其列,限定范围明显过于狭窄。而且该罪的犯罪主体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举报人还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该如何完善?

  订立专门法保护举报人。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更是制定了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例如,美国1982年制定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和1984年制定的《证人安全改革法》,规定并设立了检察官执行办公室作为保护证人的官方机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或将发生针对他们的报复行为,应对其加以保护,必要时可羁押威胁者。

  设立专门机构保护。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举报人或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人或证人保护机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英国的文官委员办公室、加拿大的公共服务廉政专员和公务员举报保护特别法庭都属于此类机构。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由于其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

  扩大保护范围。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不应只停留在举报人身上,还应扩大到对其亲属的保护。通常对举报人的威胁恐吓,就是针对举报人自身和家庭成员的,所以扩大保护范围十分必要。

  注重打击报复的预防。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举报人报复行为的处罚,这是法律的软弱和无力的体现,当举报人寻求法律对加害人的惩戒以达到救济的时候,这时对举报人的伤害往往已经造成,这时惩戒已是无奈之举。因此,法律应该规定更多的预防措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编: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