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单向性”的特点,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的方面,具体要从如下方面理解:

  1、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利益,胎儿享有继承权。

  2、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如胎儿出生前其祖母赠与其50万元,其父母可代为接受,但此时胎儿对该50万元享有权利。

  3、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如胎儿出生前,其生母甲因乙的交通肇事而死亡,此时,胎儿可向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和抚慰金请求权。

  4、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胎儿的生存利益是否受到保护,牵涉到流产的合法性以及导致孕妇死亡是否赔偿的胎儿的死亡赔偿金,对此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具有以下内涵:

  1、其并非已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

  2、其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

  3、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