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个档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第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决算、税收年报(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保管25年的会计档案: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2、税收会计的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3、企业和其它组织的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第三、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预算的拨款凭证及其它会计凭证、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

  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

  3、税收会计的各种完税凭证和缴库退库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

  4、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除过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会计移交清册。

  第四、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编送的年度报表、税收年报(决算)、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建拨款贷款年报(决算);

  2、税收会计收到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凭证、月度季度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第五、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的月度季度报表、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片);

  2、企业和其它组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已报废固定资产的卡片。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