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关于WTO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下)

  第三节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结合上文所述的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承诺概况表,分析我国作出的承诺,不难看出,我国在保险服务领域所作承诺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标准。从原先的经济试点开放模式突变为全方位大范围的全面开放格局,对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证分析。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积极意义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和主导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具体而言,保险市场开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确实履行GATS项下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放松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991年之前,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呈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花独秀”的局面,1991年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分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保险监管谅解备忘录。[32]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对于加强双边保险业交流合作,完善高层对话机制,研讨两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推动双方保险监管经验技术的交流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在没有多边或双边监管协作的情况下,我国还可以以对等互惠为原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非正式的双边磋商或监管合作机制,尽管这种机制对信息交流、现场检查、监管责任分工、必要时的联合行动等细节问题难以作出具体安排,但在出现偿付危机等紧急情况时却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