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设计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借鉴别国经验时,既要看到普遍规律,又要看到差异性;不能照搬别人的经验,而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创造新制度得以生存和成长的社会环境;不要光看某项制度的表面现象,而要认真分析制度背后的形成原因。

  一劳永逸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

  保险计划,其赔偿标准较低,即6000美元,相当于人均GDP的两倍,没有共保机制,但银行间存款、非居民存款和内部人存款不赔。资金来源于保险费,没有公共资金。由于附有需要时增加保险费的条款,所以保费并不根据银行风险程度来调整。规定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资产要达到参保存款的5%,也就是要在事前收取存款保险资金,而不是发生危机时才去收取。

  与德国不同,存款保险基金Fundo Garantidor de Creditos只是一个付款人的角色,没有监管职能,也不参与银行重组,主要是用来对倒闭银行的保险存款给予了快速的支持。FGC受银行业管理,也受公共政策的影响。至于问题银行的重组是庭外解决的过程,由中央银行任命的官员来主导。

  欧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