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摘要]信用保证保证》、《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三是部分权利人不愿共担风险。如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不少贷款银行只顾眼前利益,要求保险人承担全部风险,并因此而放松对贷款人的资信审查,使有保险的消费信贷成为风险高发项目,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代偿责任。

  四是专业人才缺乏。信用保证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不长,缺乏大量具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的建议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

  第一,要倡导信用文化,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加快信用法治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违约失信者或其高层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更要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严厉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大大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

  第三,发展信用服务中介行业。主要是发展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证保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此积极扶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可在不同领域内分工协作、同步发展,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财务风险保险等高风险业务,此外,为一些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机构则经营其他如国内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关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改进现有险种,推出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

  3、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保证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首先,建立风险评价机制。要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务、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要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

  再后,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大约在30%左右。信用保证保险机构可建立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违约失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从而弥补代偿损失,降低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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