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一)定义不同: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特征。

  (三)享受权利不同:

  所有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经营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处分。

  (四)持有人不同:

  所有权:只能属于本人

  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属于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

  看具体情况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