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汇票的付款期限主要有几种,付款条件是什么意思?

  在实践中,那么汇票的付款期限主要有几种,付款条件是什么意思?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汇票的付款期限主要有几种

  汇票的付款期限主要有四种:

  1、即期付款汇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定期付款汇票。是指在汇票的表面上已明确地指明了付款日期的汇票。这种汇票,持票人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便明确付款责任。

  3、远期汇票。是指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进行付款的汇票。

  4、延期付款汇票。是指在提单日、交单日或其他特定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

  二、付款条件是什么意思?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三、当承兑汇票付有条件时,是条件无效,还是汇票无效?

  所附条件无效,但是承兑也是无效的,视为拒绝承兑。汇票还是有效票据。

  坿款人承兑汇票,应该是无条件承兑。付款人人承兑汇票时,如果附有条件,就认定为承兑人拒绝承兑汇票。那么此汇票就不能再背书转让了,当然也不能提示付款,只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这说明:

  (1)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例如,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签名是伪造的或者为无权代理时,该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但对为该票据债务人作保证的保证人来说,仍应依其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能够导致保证人保证行为无效的原因,一般来说,只有三个:第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例如,被保证人为未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等。第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如汇票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等。第三,保证行为自身在形式上不完备,如保证人没有签章。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保证人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不分第一保证人或第二保证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的代位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汇票保证如果附有条件,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无论条件成就与否,保证人均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