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以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该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终止委托关系等原因,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即行为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且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如承租人将租赁物转卖,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卖等。这里的处分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即财产权利的流转或设置,如财产的转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等。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利害关系人不一样,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权利期限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