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统括保单跨地域界限

  “保险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保险公司应确保为团体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优良的保险服务。”

  这是日前保监会在对各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指出的,标志着一直困扰业界的禁止个人营销员直接从事团险业务和统括保单的地域限制问题终于可以纳入合规的范畴。

  此外,《通知》中涉及的变化还有:将原来“团体保险”的定义从“8人”修改为“5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并放宽到“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为了防范可能存在利用购买保险方式达到“洗钱”目的的风险,《通知》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帐户。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约束。“以后开展团险业务更方便了”这是某合资保险公司人士对《通知》的总体感触。更宽松了,某中资保险公司团险人士对记者表示,《通知》发布更具有政策上的“导向性”,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团体保险监管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促进发展的思路。“团险业务对个人业务员开放将加大团险业务员的竞争压力。”某保险公司团险人士表示。同时她表示,如果一下子将这么多良莠不齐的个人营销员放到团险市场中来将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该人士表示担忧。

  “各个公司自然有自己的风险控制体系”,另一家保险公司团险人士认为,“从公司的角度而言,为了防范风险,是不会失去控制的,团险业务对个人业务员放开对团险业务员可能有些压力,但对公司来说影响不会太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营销员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通知》明确规定。

  其实,在《通知》明确个人业务员可以从事团险业务以前,个人业务员已经通过“绕道”的方式染指了团险业务,“这是各家公司为了充分利用相关资源的结果”,上述人士说。

  据了解,最早从事这种业务的是平安保险。平安作为业内最早市场化的保险公司,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坐等客户上门的办事方法。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个人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搜集到大量的团险业务信息,公司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成立了一个专门针对个人业务员的团险部门“交叉销售部”,主要职能是整理个人业务员反馈的团险市场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公司内部配备了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展业方式后来在各家保险公司中被广泛沿用,只是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如“职团开拓”、“职工福利保障”、“综合开拓”等等。

  “彼此之间心照不宣地打政策的‘擦边球’而已”。

  随着团险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单靠个人的力量“拉单”的机会已经越来越小。据介绍,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人员专业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受到投保人的重视,此外,市场化的一个鲜明标志是客户更多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这样中标者不仅需要产品和服务的胜出,在前期接触中的感觉,竞标过程中的综合表现都是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在激烈的竞争当中力克群雄。而这些都需要高效率的专业的团队合作来完成。

  “今后即使个人业务人参与团险业务的争夺,个人可以做的单子也不会太大,中型以上的企业还是要靠公司专业团队来完成的。限于专业技能和团险特定的销售模式的种种限制,今后个人业务员担当的更多的还将是信息搜集的角色”。

  统括保单对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时地域上的约束一直是另一个令保险公司感到“掣肘”的问题。此次《通知》对地域管制的放松,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高兴,对于投保企业而言,也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由于各个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一款产品也可能在不同地方存在费率上的差别,地域限制的放松,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之间都有了更大的空间。

  把团体保险的定义从原来的“8人”下降为“5人”,并且能“带家属”,也给了团险展业更大的空间。

  《通知》最后指出: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团体保险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煟保梗梗工牐保岛牛?、《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煟玻埃埃挨牐保常澈牛┲兴?做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此文件(即《通知》)为准。“标志着监管部门对团险监管又‘前进了一步’”有关人士表示《通知》从从业人员、地域、范围等方面给团险松绑将促进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

  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一)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三)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辖区内,无论该区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