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细化旅游执法处罚标准,防止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制定《2014年执法统一标准》(下称《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处罚金额,最大限度防止行政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

  “每年,支队都会针对具体的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并制定当年的统一要求。《标准》是我们的自我规范,让执法人员的行为有法可依。同时,有了《标准》,也对当事人相对公平。”市旅游监察支队相关人士介绍,《标准》重点针对2014年执法检查活动中重点查处的虚假宣传,诱导购物、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范。

  该人士表示,去年以来,《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先后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选择余地宽泛,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受到主观判断的影响,从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或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

  比如,去年10月《旅游法》正式实施,规定“不得强制购物”的第三十五条也随之成为社会各界最熟悉的条款之一。《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第三十五条,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在,根据《标准》,不论哪家旅行社,如果违反第三十五条,强制游客购物,按照《标准》都将被处罚同样的金额。

  《标准》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详细归纳各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作出进一步合理规范、相对统一的、能被多数人基本认可又符合实际的标准,从而相对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把执法的随意性限制到最小化。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了更清晰的标准可依,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