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谈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

  一、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使用于哪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地48条地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抚恤金人民法院·占国华曹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