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少年审判工作方法新探讨——以“人性化、和谐化、立体化”为切入点

  「摘要」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少审工作要突破成年人审判模式的窠臼,向庭前和庭后延伸,通过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等方式深究犯罪原因;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体系;在判决书送达时,附送“法官寄语”卡片,打动未成年犯的心灵;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被告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种负责任的行为,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同时,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体系建设、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

  「关键词」犯罪原因;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立体化防控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身系祖国的未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人民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少年审判工作要以青少年的特点为基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和立体化防控的新方法。

  一、进行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夯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1]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强调了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凯特勒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菲利提出了著名了犯罪三原因论,即犯罪是犯罪人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指出:“无论哪种情况,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李斯特也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指出,应将犯罪视为社会与个人的产物,即犯罪是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和犯人固有性格所决定的。纵览这些观点,虽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化,又是犯罪人所处外部环境对其起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如此,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心理发育不成熟的诱因

  心理发育不成熟是刑罚大学政法学院。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调生考试。现为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

  [2][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3][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第387页。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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