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首先是诉讼程序效率原则的要求。

  “效率”(efficiency)一词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亚当。斯密首先将经济学的视野扩展到法学领域,开创了以效率为取向来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现在,效率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活动是否科学和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显然在司法与诉讼活动中,其价值趋向不仅仅是公正,而且包括效率,两者已成为司法活动追求的二重目标。对于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互联系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分开审理并非不可。

  但是,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解决行政争议而不能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效率原则的实现。一方面,行政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民事争议的情况,以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的事实审,而最终对民事争议却不作任何裁判,留待民庭再审理裁决。这样当事人要解决纠纷,就要在同一人民法院两次立案,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给甲。这时,就存在同一法院的两个判决相互冲突的现象。从法院判决的确定性来讲,生效的判决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行政判决都是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终审裁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哪个优先的问题,认可任何一个判决或者完全否定两个判决都不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尊严和法律的统一,更不利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施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审判人员独立审判。如果以同一法院的名义做出几个不同的判决,则违背了该组织法的规定。

  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法的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的权威性,由于司法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不仅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审判人员、进行诉讼活动,而且必须服从法院做出的裁判;其二是对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司法权的行使,不得对法院审判增加不适当的干涉,妨害司法公正进行。司法裁判的最终性、唯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机关针对同一案件所做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必然会影响法院裁判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司法的权威性,从而使司法权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判,行政庭和民事庭就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不仅有损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由一个审判庭对两种争议进行一并审理,法庭就不会做出内容相抵触的判决。

  (四)促进行政审判制度更加完善。

  自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总体来说是发展良好的。但是,近年来,行政案件总数却有下降的势头。究其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诉讼制度建设的缺失。行政诉讼只能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评判,而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却无法解决。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赢”与“不赢”差别不大,胜者很难得到好处,被戏称为“假判”。“半截子工程”和“官了民不了”的行政案件比比皆是,人民群众在此类行政诉讼中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极个别人逐渐对行政诉讼制度丧失信心。通过建立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可以理顺行政争议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关系,把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与行政诉讼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放在一起进行审理,对行政相对人真正关心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一并裁判,可以使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制度充分信赖,以确保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