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行民交叉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一、概述

  行民交叉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1]也有学者认为:“民事和行政争议交叉案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关联,处理结果互为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案件形式。”[2]笔者认为所谓行民交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两种并行诉讼的审理中,行政、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牵制、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需要两种诉讼程序共同参与的情形。

  行民交叉案件同时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两者相互关系的视角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行政纠纷为主、涉及民事纠纷的交叉案件

  此类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

  2、以民事纠纷为主,涉及行政纠纷的交叉案件

  该类案件通常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民事诉讼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民事纠纷处理的前提条件。

  3、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并重的类型

  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并重的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之间相互独立的案件。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因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居间裁决而引发,具体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裁决、涉及土地、房屋、山林权属等行政确权裁决及涉及土地房屋等征用补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行民交叉案件具有如下特征:

  1、法院已至少立案受理了一个纠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当两个纠纷均被诉至法院,法院就必须先解决两个诉讼的审理顺序,即要处理优先解决哪个纠纷或能否同时解决两个纠纷的问题。

  2、交叉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行民交叉案件的本质特征,也是正确把握行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本文中所指的关联性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性,而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内容上具有关联性,行政纠纷因民事纠纷产生或民事纠纷因行政纠纷产生;二是处理结果上具有因果性,一个纠纷的解决本身依赖于另一个纠纷的解决,后一纠纷虽构不成前一个纠纷的主要标的,但决定前一纠纷的判决结果。

  3、交叉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与行政纠纷中的当事人部分相同。

  二、原因分析

  行民交叉案件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如下:

  (一)行政权的扩张

  1、国际环境的变化

  19世纪初,受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及观念的影响,国家对社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不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责主要限于国防、外交、税收及维持国民生活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秩序行政、财务行政等。到了19世纪末,由于自由经济带来的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自由国家的秩序行政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人们强烈要求国家对社会进行调整,国家顺应民意,对社会实行全面的干预。随着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日益广泛且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中,此时的行政行为无时无处不在调整制约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

  2、国内发展的现实

  就我国而言,一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的时期,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更加有效地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行政权的进一步扩大是不争的事实。在行政权扩大的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彼此渗透。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的增强,唯权、唯上思想的摈弃,一旦发生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情形时,民众不再是选择沉默,而是充分行使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因素的结合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

  (二)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当事人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有时同时违反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要承担几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既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当当事人实施的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和民事法律的规定,引起了两种不同的结果,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就会产生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交叉或重合问题。

  (三)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相互交叉情形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方式等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特殊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有部分法律规范存在相互交叉或重合的情形。对于行政法规而言,我国不少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其法人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