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务法人问题研究

  关键词:学校/公务法人/法人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授权收容遣送站负责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15]乔育彬:《行政组织法》,第302页。

  [16]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95页;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9月版,第131-158页。

  [17]在判例中,学校当局之入学许可、学校之分配、参加高中毕业考试之许可、博士学位之授予、退学或开除、留级、授予大学教师资格、拒绝发给毕业证书等,行政法院认为有审查权限。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第144页,147页。

  [18]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100页。

  [19]转引自李震山等:《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轶诞辰祝寿论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