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根据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还应注意: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注册资本不是必须用现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对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如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