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资需要什么证据

  (一)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二)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般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但是,谁对案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呢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担证明责任的。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是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并富有效率地进行。这里的“主张”,是指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法律事实,而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事实声明后,其构成一种主张。而对方当事人或单纯否认,则不构成新的主张;若做出积极抗辩,则又构成新的主张。按此规定,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而确定的,是先主张事实,然后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股东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应由已出资股东、公司及债权人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当事人承担

  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对于已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而若该股东对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证明,即承担败诉的责任。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诉讼: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同上,该股东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三)以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作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明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相关证据线索,不用达到民事诉讼上的证据优势证明标准。

  侵犯股东权益后,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的证据包括股权证明、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挪用资金的书证、物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后转移登记等)、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规定(如:继承或受赠房屋等)或公法行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房屋确权时,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庭审中,要出示这些证据并予以质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和质证是法定程序,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