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跨国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首先,关于合同纠纷适用的实体法法律,第一顺序为意思自治优先。为了避免出现合同纠纷后适用实体法律的不确定性,建议合同签订主体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尽量选择熟悉的中国的法律,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涉及合同纠纷时,双方同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其次,关于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涉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被建议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非诉讼方式。原因在于合同纠纷最终的解决很可能需要涉及法院的执行,而各个国家之间法院判决书的承认和执行受到诸多限制,一份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都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仲裁方式获得的一份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往往比法院的判决书更能得到不同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意味着,中国作为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和世界上其他160余个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若需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前提在于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另外,在一份涉外的合同中,如果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诉或裁),相应的约定仲裁部分并不必然无效。按照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合同中若涉及或诉或裁条款,一般认为诉讼条款有效,而仲裁条款无效,最终可能将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关于纠纷管辖的约定。首先,涉外业务,不论是投资还是贸易,一定要有完备的书面合同,因为相较于国内商业活动,跨境交易风险极高,若合同不完善,万一出现问题,则维权极为艰难;另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纠纷管辖机构,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可以选择法院管辖,比如能够确定境外合作方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大额投资且该投资近年连续盈利且有分红等),若无,则建议选择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可以避开上文所说的“国内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为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全称叫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专门规范和协调国际间商事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的,除非特殊情况比如有仲裁程序性问题等,一国仲裁在另一国法院是能够被承认并执行的。

  我国尚未对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司法机关对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的裁判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参照《保险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