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涉外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