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在涉外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的作法

  我国的涉外合同立法,一直坚持能为广大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指导思想,毕竟我们要将我国的涉外经济融入到国际社会中,从中得到利益,并影响国际经济的发展。但不能忽略的是,立法必须考虑是否符合本国的国家利益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

  我国自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出台以后,相继颁布了大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和法规,有些虽然只停留在国家政策的地位,但是它仍然对我国涉外经济的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几年来,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即将加入WTO时,在我国将会出现更多的涉外经济活动,其法律适用问题将会比现在复杂得多,即使适用中国法律,这次《合同法》颁布仍有许多合同没有规定,如雇用、结算、旅游服务等合同都没能规定,确实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我国的立法,主要是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在比较中外各国立法及对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的预测上出台的。这是一个立法快速发展时期,实用上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象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是完全成熟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即使有些新的问题,发生也是较少的。因此,应当正视我国的立法实际,不能盲目批评立法的缺陷,很多时候可以通过对现有立法原则及目的的分析,去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