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的涉外因素应该满足哪些情形?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所以律师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应最先考虑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涉外因素?那么,如何认定它是否含有涉外的因素,我国法律要求它得满足以下情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关系也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如果合同关系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列举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合同关系。涉外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关系也是不同的,所以它们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也是有着很大区别。接着,看看涉外合同争议如何选择起诉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