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