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拆迁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对以下几份材料进行审批: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对于此五种材料审批机关认为符合要求的就应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拆除或者拆迁文物古迹的还要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并不因以上材料齐全并合法而必然给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的时候,拆除房屋是需要许可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

  房屋拆迁许可证废除,不再给开发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用办理许可手续就能进行拆迁,而是切断了开发商通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寻求后续行政强拆的途径,旨在让幕后的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现身。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应当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如果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拆;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需要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但自2011年起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原有的许可也不能作为申请行政强拆。

  1、在法院立案并交费后,务必要让法院出具一份受理通知书。

  2、在立案4~5天后,追问法院立案庭(有没有将案子移交行政庭)和行政庭(有没有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如果法院没有移交或送达,应该立即向受案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不是信访部门)举报投诉受案法院行政庭涉嫌侵害当事人合同法权益(如果过了5日就是事实侵权),如果未按期送达诉状副本给被告,可以向高法、最高法投诉举报(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法发〔2009〕54号《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