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WTO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下)

  结合上文所述的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承诺概况表,分析我国作出的承诺,不难看出,我国在保险服务领域所作承诺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标准。从原先的经济试点开放模式突变为全方位大范围的全面开放格局,对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证分析。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积极意义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和主导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具体而言,保险市场开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确实履行GATS项下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放松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991年之前,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呈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花独秀”的局面,1991年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分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形式,国内保险公司亦难以接触和掌握其核心的授受技术。因此,从这一点上分析,引进保险技术的最佳方式是与外资合作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我国在保险服务开放问题上,应尤其重视以合资方式引入外资保险公司。

  保险业的特殊经营形式使其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以及保险中介等方面人才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上述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