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摘要]保险信用评级的核心功能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达到保险交易的帕累托改进。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加强保险信用产权界定、完善政府监管保险市场的手段、拓宽保险信息需求者获得有效信息的渠道、优化保险公司竞争策略以及降低我国较高的保险交易成本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要加强政府对保险信用评级的支持,健全保险财务制度和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一、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概念

  1909年,Moody在《铁路债券指南》中首次运用简单的符号区分各种铁路债券偿债能力的优劣等级,标志着信用评级的诞生。保险信用评级在西方国家受到人们重视只是近20多年的事,但发展十分迅速。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保险交易的数量和质量,增加保险交易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大保险交易成本。处在信息劣势地位的投保人,迫切希望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进行价值判断,以避免因无法判断保险产品价值而作出错误决策。掌握信息主导权的保险公司为了鼓励、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希望通过财务报告或其他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来证明自己信用程度和经济实力,以便达成更多的保险交易。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正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出现的。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保险市场公开信息和部分内部消息,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加工信息产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机制称为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其特点包括:第一,获取信息方便。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在社会上的地位超脱,比较容易接近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第一手的财务和其他重要信息资料。第二,处理信息熟练。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大多拥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分析人员,他们能够从大量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第三,信息发布便捷。从本质上讲,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就是借助其专业化的评估技术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揭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的机构。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广泛的信息发布渠道提供了技术支持。

  我国信用评级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制度建设停滞不前,业务寥寥无几。2000年1月,由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国际著名评级公司惠誉国际、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华工商时报实业发展总公司四家合资组建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国内另一家从事保险信用评级的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的保险信用评级业务均不佳。到目前为止,国内仅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接受了信用评级。中国的保险公司缺乏公开资料,财务信息等搜集非常困难。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虽然连续多年出现在国际评级机构(如A。N。Best)的国际报告中,但迄今为止仍然未获得相应的国际评级,其主要原因是公开财务信息等资料未达到国际评级的最低要求。

  二、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意义

  从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保险信用评级的历史远远短于债券评级的历史,但其在全球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保险信用评级的核心功能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达到保险交易的帕累托改进,提高(保险)交易各方的福利。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有效实施有着广泛的理论意义和具体的现实意义。

  (一)信用评级是保险信用产权界定的有效方法之一

  从产权经济学观点来看,“产权”的基本意义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对物品或劳务加以利用或处置并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保险信用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能够为其拥有者——保险公司所有并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总是把对“保险信用”的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作为一项产权来看。优良的保险信用能够有效地提高保险经营效益,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保险信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在保险信用建设中容易导致“搭便车”行为,即各家保险公司主观上都不愿对保险信用建设投入过多的成本,只想等待其他保险公司在保险信用建设中进行投入,而自己静待整个保险市场上信用环境改善而带来的外部收益。实行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各家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将被客观、公正、全面地评定并对社会公众公布,从而使得“搭便车”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更重要的是,通过保险信用评级,保险信用产权被清晰地界定。那些偿付能力充足、服务水平高、信誉状况优良的保险公司将得到更多客户的青睐,将拥有更多的客户;而那些财务状况差、服务水平低、不注重自己信誉的保险公司将被人们抛弃。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必将与其保险信用评级的等级相关联,这是保险信用产权清晰化带来的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二)保险信用评级是政府监管保险市场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保险信用评级是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的重要辅助手段,其机构特点决定了保险信用评级结果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作为政府监管保险市场主体的辅助手段。保险信用评级在政府的保险监管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包括:第一,保险业务监管领域。政府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保险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均应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防止此类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相反,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保险公司,应当鼓励其积极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第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领域。政府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信用等级来调整各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风险。第三,保险公司财务活动监管领域。政府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信用等级区别对待不同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财务指标。第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监管领域。政府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该把保险信用评级等级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允许保险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小。

  (三)保险信用评级是保险信息需求者获得有效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使用保险信用评级结果的主体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需求者是保险商品的消费者,即投保人。保险信用评级等级不仅是投保人决定是否购买某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最有用的信息,同时也是投保人决定购买何种保险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保险信用评级等级越高,保单持有人持有该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信心就越足。

  (四)保险信用评级是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策略之一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誉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保险信用评级必然被许多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竞争策略加以应用:第一,有些保险公司主动委托著名信用评级机构对本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期望获得一个满意的评级结果。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证明保险人有良好的信誉,并让这种信誉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发挥正面作用。第二,信用评级等级越高,保险公司在国际范围内开展业务就越方便。保险的特点决定了保险经营应该坚持国际化方向。当一国保险公司希望进入他国保险市场时,进入国政府往往要求境外保险公司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偿付能力充足的证据。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可以成为这种证据之一。第三,较高的信用评级结果是获得低成本融资的信誉保证。无论在货币市场还是在资本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的保险公司都能够容易获得相对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在货币市场上主要是信用贷款形式。在资本市场上,高信誉保险公司的股票具有相对低的风险,易于被投资者接受,融资相对容易、融资渠道相对稳定。

  (五)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降低我国较高的保险交易成本

  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20多年的快速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信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保险主体不正当竞争和粗放式规模扩张,造成了保险公司不诚实现象屡屡发生,误导甚至欺诈保户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公司失信的主要表现:一是有些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够,往往是避重就轻,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轻描淡写,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大肆宣扬,这给投保人选择恰当的保险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二是有些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原则,歪曲其本意。有些保险公司对所了解到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不实的情况,不予及时揭露,等到一定时期之后,运用此项原则,拒付保险金。三是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暗箱操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法了解详细的理赔过程,因而也就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四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放纵代理人的欺诈等不良行为等等。保险市场失信行为的危害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地阻碍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给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和社会形象,给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导致保险交易成本的大幅提高,浪费我国有限的保险资源。

  保险合同从订立生效到履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不确定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经营活动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高得多,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最大诚信”。保险公司提供优质诚信服务,对投保方来讲十分重要。保险人能否兑现所做出的各种服务承诺,充分履行保险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取决于保险人是否诚实守信。保险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极大地增加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减少其道德风险,并大大减少因为争执而导致的各项费用支出,从而有效地降低保险交易成本。

  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更需要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安排。信用评级制度可以理解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或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信用评级制度的功能是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一个约束规则,减少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而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信用评级制度对保险经济活动的作用可从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一是在宏观层面上,有效的信用制度环境与信用评级制度安排能够大大降低保险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二是从微观层面上看,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可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现代保险制度实质上是社会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产物,而保险交易本身更是以信用为基础。只有建立健全保险信用体系及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保险交易成本才能够有效地降低。

  三、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建设的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非常迫切。否则,落后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可能会成为我国保险公司开拓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

  (一)政府对保险信用评级的支持是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前提条件

  保险信用评级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等,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不仅限于为他们提供服务。保险信用评级的根本作用是提高整个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这一点与政府监管保险业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很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对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给予支持是必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健全保险财务制度和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信用评级制度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

  保险公司发布的各种财务报表是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料来源,如果报表信息失真,必将严重影响保险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无须对被评级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这并不能推脱掉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客观、及时地公布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和重大经营事件。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才能够进行审慎的评级,也只有这样,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才能够正常运行。

  (三)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是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发展的基本条件

  在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的今天,保险信用评级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提供评价某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优劣的指标。因此,严格遵循国际通行标准,不仅是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高起点、规范化的标准,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还未摆脱长期以来实行的粗放经营方式,经营效益始终不够理想,资本金普遍不足,偿付能力充足率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立刻全面实行与国际标准一致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其信用评级等级肯定是大大低于外国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这又是我国保险公司不愿接受的。因此,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必须是在加强保护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积极稳妥地推进,并且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

  (四)政府加强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是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不断完善和成熟的保证

  从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来看,政府监管机构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恶意评级行为,监管的重点一般放在评级的客观性和公证性方面。而对于评级机构的设立、评级机构的操作程序、评级机构的具体评级方法等一般不予监管。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保险信用评级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讲,应该实行严格监管方式。首先,要规定严格的设立条件和从业资格条件。如认定评级业务人员资格、认定评级机构管理人员资格等,从源头上控制评级机构的质量。其次,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信用评级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失去财务担保能力或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格的处罚,严重到退出市场程度的,要坚决令其退出。第三,信用评级机构自身要实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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