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刘显中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由此可见,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同样产生受益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五、亟待解决的问题

  1、指定权之间的冲突

  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指定受益人。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初始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如果受益顺序、受益数额的互相抵触,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投保人改变了被保险人的指定或者变更,或者恰恰相反,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投保人的变更,合同岂不只有面临解除的命运?以上问题,保险法均没有给我们答案。

  受益顺序之间的冲突。受益顺序是指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保险事故发生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才具有受益权。如果,投保人将TENNIS指定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将LEMON指定为第二顺序受益人的话,无疑意味着保险事故发生后,TENNIS享有保险金请求权,LEMON只有在TENNIS失去受益权的情况下,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同时,被保险人将LEMON指定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将TENNIS指定为第二顺序受益人的话,如何处理呢?是认定无效还是以后指定的为准?

  受益份额之间的冲突。受益份额是指在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同一顺序的受益人的情况下,每个受益人应当获得的保险金的份额,一般以百分比表示。受益份额按照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指定受益份额和实际受益份额。指定受益份额是指确定为受益人时所享有的受益份额。实际受益份额是指定受益份额与受益份额总和的比例。受益份额也可能产生冲突。例如,受益人TENNIS的指定受益份额为300%,受益人LEMON的指定受益份额为100%。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1、指定权平等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权的法律地位依法平等,相互独立,投保人无权改变被保险人的指定,被保险人也无权改变投保人的指定。2、受益顺序平等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相同序位的指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即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指定的同一序位的受益人,在受益顺序上是平等的。3、指定受益份额以100%为限,超过部分无效。未指定受益份额的,以100%计。4、保险金按照实际受益份额支付。按照以上原则,以上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关于受益顺序的案例中,TENNIS、LEMON均为第一顺序的受益人。在关于受益份额的案例中,TENNIS的受益份额超过了100%,则超过部分无效。在确定实际受益份额时按照100%计算,故只有50%。2、法定继承人

  很多理论探讨中使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并指出法定受益人即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因继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而“获益”,是部分学者称之为“法定受益人”的出发点。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定受益人是在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下产生的。但笔者认为“法定受益人”的概念与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不符。从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唯一先决条件。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所以在保险法中应当摒弃法定继承人即为法定受益人的看法,以免造成混乱。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书中一般都列有受益人条款。如果投保人选择了指定受益人,但在条款留空处没有填写具体的人,而是填写了“法定”二字,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指定受益人呢?如果是指定的话,受益人范围如何确定?是按照指定时的情况还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来确定?受益份额如何确定?受益顺序如何确定?从上文可以看出,没有法律依据将“法定”二字解释为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填写不产生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后果。这需要保险人在展业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遗憾的是,当前如此填写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想当然地认为此时受益人即为法定继承人。

  如果填列“法定继承人”的话,则相对容易处理一些。此时,受益人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如果指定时存在法定继承人的话,探究指定人的本意,受益人应当是此时的继承人。如果指定时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法定继承人,则按照有利于受益人的原则确定。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则按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则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以上原则处理。以上诸问题都可解决。但有人不同意这种认识。他们认为受益人不应当是某种社会关系。其实,通过社会关系仍然可以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只不过增加处理的难度而已。

  3、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先后时间时如何处理?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时,对受益人的受益权产生何种影响?是推定受益人先死,导致其丧失受益权,还是推定其后死,保留其受益权?保险法中没有规定。美国1940年制定的共同死亡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当推定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理由是,这样处理受益人仍然享有受益权,更符合指定人的意思表示,是对指定人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