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论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意义

  摘要: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将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等重要性做一阐述。

  关键字:民法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中作为帝王原则的诚信原则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的,它的确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促进了债法的发展。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一般的诉讼中,审判人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依契约来审理案件,在诚信契约中,审判人员可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对契约加以解释,根据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即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渊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1]

  但是这只是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把诚信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的1134条中规定了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虽然这个条款在当时个人本位法律思想影响下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还是包含了诚信原则。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的858条明确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诚实信用”,这就明确了提出了诚实信用的概念。1896年基于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知道而创制的《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推上了履行债务的基本原则的地位上。该法典242条规定:保险法人和保险经纪人还有评估机构也同样适用最大诚信原则。

  另外,在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醒。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两年度退保金额。

  总而言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诚信服务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开展诚信服务和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29卷)[M]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P110。

  2,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1999版P49。

  3,王海明,“论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中国海商法年刊》[J]1999版第10卷P285。

  4,黄华明,《风险与保险》[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P74。

  5,高伟,“论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国际商法论丛》[C]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P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