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讨论:保险费法律问题探微

  缴纳保险费是保险,1995年版,第154页。

  5参见阎新建、刘守建《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6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8条规定了,保险契约成立后,若投保人怠未给付保险费的,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得撤消保险契约;投保人怠未给付保险费,保险人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个月未提起诉讼请求给付保险费的,视为撤销保险契约。该立法例对我国保险法的修订有参考价值。

  7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

  8[台]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印行,1994年版,第189页。

  9转引自[台]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7页。

  10在台湾保险法的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仅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这是因为只有人寿保险才兼有储蓄的性质,而伤害险和健康险并不具备。关于此观点还可参见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页。

  11[台]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6页。

  12Vance,Insurance,3rdEd。,1951,p336。

  13转引自[台]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二集),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33页。

  14[台]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47页。

  15参见[台]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