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一)根据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予变更名字,

  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流程: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

  注意: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