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异同

  摘要: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而集体合同从其内容的广泛性和保障性上,都将更大程度上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是在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工人阶级争取经济利益的结果。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劳动集体合同进行承认并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集体合同的公约、建议书。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大纲》。改革开放后,在工会法、劳动法中都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而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未对集体合同又统一、明确的定义,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而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规定的定义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是说,集体合同作为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变更、终止等。

  集体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作为一种特定的契约形式,它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一规定表明,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任意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个组织所能随便签订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不把企业员工看作是打工者的话,他们就会成为推动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的动力,成为企业宝贵的人力资源。同时尊重消费者、奉献社会的话,企业必然受到爱戴。因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强化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以实现企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作为劳动者的企业员工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以人为本”意味着企业必须尊重劳动者、肯定个人尊严、实施充分的培训、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关心每个人的成长、为员工创造事业成功的条件。承担社会责任,在表现上似乎是企业为员工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所以,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转化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从长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所强调的改善员工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发展实际上是与我国的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宗旨一致的。

  2·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环境保护体系。

  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环境保护成为当今世界生态平衡的一件大事,治理环境污染被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通过多次修订已经完善,企业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可以得到解放。

  ②经济手段。对于多污染的企业进行征税,再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专项治理。

  ③企业重组。对中小企业而又造成环境污染大的,可以关闭或者由大企业兼并、整合,加大财力集中治理环境污染。

  ④完善企业内部道德调控机制,增强企业内部环境意识。

  例如工厂的废气、废水,医院的废医疗器械及污染水源等等均应由企业自觉、有效地处理好。

  3·正确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企业个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例如:湖南株洲清水塘周围有很多化工厂,曾经为湖南乃至株洲的经济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可由于污水处理未做好,现在清水塘的水不清,人们不能喝,给当地的老百姓带来了很多生活困难,这样的企业还能发展吗?要使企业有持续的发展,企业内部要有完整的设备、企业员工有良好的环保意识,并且企业应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环境保护应该遵守并身体力行,认真搞好这项工作,造福人类,造福子孙后代。

  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这一特征是《劳动法》调整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把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工会组织内部之间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关系区别开来了。《劳动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界定为企业和企业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从而确立了我国集体合同的特定当事人,这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即改善集体劳动

  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即草拟集体合同草案,然后由公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即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用人单位一方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这是由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双方的性质决定的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都有履行义务的职责,但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工会在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具有法律性质,属于道义和社会性质,履行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和舆论力量,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道德责任。这是集体合同与民事契约、经济契约、劳动合同所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6)集体合同是一种集体性质的劳动协议。这不仅表现在集体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且表现在集体合同的目的、内容,都以劳动为实质。从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看,它是劳动者借助于自己的群众组织的力量,通过与所在单位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从订立集体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反映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关系方面的内容。从集体合同的作用看,它有力地促进劳动关系的改善,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

  ①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②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有效措施。

  ③集体合同是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④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建立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除了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附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具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有实际的行为要件。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

  因此,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①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②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集体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

  1、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劳动者也有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也存在着差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如行业公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集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具体地说就是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而在我国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6、形式要件不同,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在我国。根据《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而在这里面,需要重要强调的就是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

  具体地说,二者的关系可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能比集体合同高,低于集体合同的部分无效。2。集体合同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功能。即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就相关部分内容作规定或虽作规定却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或者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它可以规定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把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都涵盖进去,甚至还可以把用人单位固有权利的问题,如技术引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制度等等引入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未被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都适用,都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应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应随之变更。

  总之,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集体合同相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对于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可是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其表现就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制订集体合同时,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集体合同文本照抄照搬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致使集体合同的发展呈现出雷同化、形式化的倾向。其直接后果就是集体合同缺乏企业特点,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进行裁决。这种形式化的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对企业也没有约束力,职工对它也没有兴趣,这些都直接影响了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北京劳动保障报

  [2]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劳动法学》第81页

  [4]郭捷,刘俊编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