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

  一、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障权等[1]。长期以来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着相当严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2]:

  (一)劳动权频遭限制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自由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充分就业权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但农民工却由于身份的原因在就业时频频遭受种种歧视,一些大城市人为制造就业壁垒,有些城市严格限制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而且许多人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二)报酬权常遭侵害

  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由于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导致求职难、就业难,因而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报酬请求权更是屡遭侵害,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拒付早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工虽然从事的是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同工不同酬;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现象相当普遍。

  (三)休息权难以保证

  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40小时,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作时间竟高达306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84小时。这种血汗工厂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

  (四)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中。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

  (五)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

  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社会保险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身份模糊导致劳动权益受损[3]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若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由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或将劳动关系误认为劳务关系导致农民工身份认定困难,以致劳动权益受损。

  (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4]

  一是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是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效率。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是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1.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5]

  首先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第三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四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2.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繁长的程序令其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例如,将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3.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一,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依法明确工资基本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次要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第三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尤其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要求企业事先设立工资帐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工资拖欠或老板卷款而逃。第四要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五要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首先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对于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再次要抓好专项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拖欠行为,减少、杜绝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谢德成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2]蒋慧:《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与政府责任》,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

  [3]谢良敏主编:《劳动法条文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4]叶知年、李金森:《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律网。

  [5]张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十大问题与出路》,载《南京社会科》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