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包括哪些分类

  债权的分类有: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不能转让的债权有: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1、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4、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