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拆建筑物需要什么手续,强拆建筑物的规定有什么

  强拆建筑物的手续是: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强拆建筑物的规定有:

  1、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2、在土地征收领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规定,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3、强拆、强征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有限。行政强征在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中仍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经命令禁止。

  4、强行征地拆迁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其中随意动用警力,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方式已经被明令禁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