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要被政府收走怎么办?

  【问题】

  我家的房子建于70年代处,后几经变换剩下了现在的格局,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手续,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现在区政府打算修路,而我家的房子位于路中,这样就需要拆迁。经过与区政府两个月的协商,区政府只打算赔偿我们一套50多平米的半地下室,且为租赁性质。综合其理由如下:

  1、我家房屋无任何手续;

  2、考虑到我家境确实贫困;

  3、我家为军属;

  4我家在此确实居住时间较长;

  5、我家没人。

  如果有人,可以压着区政府,赔偿我们一套较大和较好的房屋。对于如此赔偿,我们自然不满意,但我们又在这方面不懂,不知道如何是好。所以请求各位帮忙。

  又:我听说如果认定某物是否属于某人所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可以既定事实,约定俗成办理。象我们家在此居住了30年,且大家都知道且承认,我们是否可以认定相当于有房产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确保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较为合理的赔偿?

  【解答】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合法公开占有满20年的,取得所有权。问题是这个法案还没有通过。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占有”,按现在规定,您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一般是不予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