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后期治疗有哪些

  一、后续治疗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所产生的必要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赔偿发生后另行上诉。但根据医院医疗证明或者有效鉴定结论确定产生必然发生的费用,需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事故而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事故造成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事故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各项必要费用以及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扶养人生活所需费,以及因进行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由于受害人事故产生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若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进行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任何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产生的数额标准进行量定。器官功能恢复所产生的必要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上诉。但根据医院医疗证明或者有效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时间证明进行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日起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薪酬;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是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所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改进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最终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及需求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所需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接受治疗的实际产生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交通部门正式票据为凭据;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需到外地接受治疗,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计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事故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应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相应确定合理费用。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