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倒闭怎么办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倒闭,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然后注销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国债回购;

  2、短期信用拆借;

  3、股票质押贷款;

  4、上市和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