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住宿费进项税抵扣规定

  一、住宿费进项税抵扣规定

  1、关于住宿费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是:住宿费为员工出差,开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3%;住宿费为员工出差,开票方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6%;住宿费为公司接待客户、组织员工旅游,不得进行抵扣。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索取专用发票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以个人名义被拒绝开具专用发票

  个人名义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你如果要求开个人名义的专用发票,宾馆拒绝开具是正确的。因此,不得以个人名义索取专用发票。

  2、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拒绝开具

  如果没有正确开具必要的信息,也可能是“无效”票,难以认证、抵扣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要求,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建议一般纳税人在制作小卡片,把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信息印制在上面,供出差人员在出差住宿、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使用,以免由于无法提供必要的信息而遭到拒绝。作为宾馆等提供住宿的纳税人,则不得拒绝为能够提供有效信息的客户开具专用发票。

  3、因宾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出差人员入住的宾馆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宾馆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是不是拒绝,而是没有资格开具。这时,如果出差人员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报销,则只能由宾馆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是3%征收率的专票。因此,出差人员在入住宾馆时一定要问清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抵扣的住宿专用发票合理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建议建立企业出差制度,明确出差的审批、报销手续和标准,并按规定对取得专用发票的住宿费按制度规定进行权签,保存必要的原始佐证材料或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