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方案

  导读: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新闻回放:

  网易财经今日独家获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近日在电话会议中透露,央行已经把“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的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央行邀请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于本周或者国庆之后赴北京,就试点问题展开讨论。

  消息人士告诉网易财经,虽然已经上报国务院,但何时获批的时间还不能确定,不过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指日可待。该人士表示,此事由央行金融稳定局负责,而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在国庆前后将会与央行金融管稳定局证券处讨论具体细节。

  就在9月24日,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就向媒体公开表示,监管部门还将配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当扩大商业银行范围,在试点办法完善后,证监会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定试点商业银行名单,并进行试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审核工作,同时还将发布实施《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有关问题的规定》,降低QFII资格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放开对QFII开设账户,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制度。

  早在2005年,一行三会就已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就此开闸。此后,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陆续放开首批银行系基金公司设立审批。银行圈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利于银行的创新和综合经营的开展,能优化银行资产结构、拓宽收入来源;提高其赢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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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设立条件,对此,《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对设立商业银行作出以下规定: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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