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对外投资要注意什么?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这里所称“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成立投资公司需要以下几点条件: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设立投资公司不须人民银行批准。2、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时,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投资公司除从事投资业务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若直接经营的业务须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满足上诉条件即可有机会成立投资公司。

  根据暂行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第一,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第二,没有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则是已经实现盈利。然而根据工商总局的意见,目前工商登记机关已经不再审查投资资格证明,即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上述三个条件。但是,由于工商总局的意见,并不能规范外资委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个问题是,限制类行业,需要经过外资委审批的,外资委仍然执行上述三个条件的审查,而对于非限制类行业,由于无需外资委审批,直接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不再进行审查。